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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謝佳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7日更名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
    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勞退金」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並請重新陳報正確之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