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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守一  
一、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本件程序所選任,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聲請狀附表,其中債權本金欄,應增列「新臺幣」,期間欄應增列「民國」,違約金欄其中「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