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682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