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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斌(原名劉恆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2,848,751之正確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5日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債權明細本金餘額為新臺幣291,187元,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