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子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發支付命令,
查本件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核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另相對人汪國欽設籍臺北○○○○○○○○○,於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