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選任
清算人之證明,並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報價單金額297,190元之部分……最終成交金額調整為200,960元」部分是否有誤(是否係指198,110該筆報價單)?如是,請予更正;如否,應說明陳述內容與請求金額總和不符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