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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睿諺,石東益,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二、查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已包含罰款0000000元,故請求標的第1項所稱「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以應付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罰」是否應以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計算?請具狀陳明之。
三、提出與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