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中宇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一)車損費用為新臺幣6900元,(二)且聲請人已先行墊付之釋明文件。
三、請求聲明是否就新臺幣6900元,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請記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00元整,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