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聲請人昇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聲請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聲請人昇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更名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五、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因
拍賣系爭二輛大貨車而得新臺幣
600萬價金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