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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昇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業於114年8月2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並於114年9月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