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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亦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稻盛國際有限公司、徐春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