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相對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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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
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2項)。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四、
本件相對人是否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是,應更正「
連帶給付」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