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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涵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謝幸蓉、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其中「原利率」之真意是否即指附表內之「前述利率」?如是,請將附表「原利率」更正為「前
    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