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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訾丞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49,71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4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緣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桂台華、訾丞家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47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今仍有7,549,7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