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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給付相對人價金550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提出之解除契約協議書附件之撥款同意書並未經雙方簽章,無從釋明上開債權關係,故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已給付前開價金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