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戴文鈺(即戴宏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宏州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868元,及其中新臺幣151,347元,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人被繼承人戴宏州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