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人民幣300萬元折合為新臺幣13,191,000元匯率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尚未扣抵完畢之預付款新臺幣12,028,379元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114年第二季相對人可收取權利金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