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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洲(兼黃棟樑之繼承人)、黃林彥主(即黃棟樑之繼承人)、黃麗鈴(即黃棟樑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黃林彥主(即黃棟樑之繼承人)、黃麗鈴(即黃棟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棟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賀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洲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本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為「由債務人黃林彥主(即黃棟樑之繼承人)、黃麗鈴(即黃棟樑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棟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賀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洲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