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奈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40萬、12萬三筆金
額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
收據等)。
(依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
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奈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