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
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項亦有明文。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聲請人如以無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為相對人,因無人可代表公司受領文書及為
法律行為,依
上開規定,法院即應駁回聲請,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悠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嚴立煌,
惟經本院另調取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個人戶籍資料,其業於113年12月30日
死亡,已無
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有選任
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若無董事,則應具狀聲請選任
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114年2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無從為送達,且不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條文所示,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