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977元,及其中新臺幣194,531元,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71元,及其中新臺幣18,078元,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