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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憶婷即永盛電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穎電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永盛電器工程行為黃憶婷獨資或合夥證明(如稅籍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承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如為獨資,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請提出聲請人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四、請提出相對人鴻穎電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