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13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44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