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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彥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附之會員合約書中,會員姓名與聲請狀相對人不符。請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姓名,或提出與聲請狀相對人姓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