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27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2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前開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