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13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