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98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0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