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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旅進貿易有限公司、許怡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金額新臺幣438,745元本息及新臺幣109,675元本息,相對人許怡婷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文件(應標示清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