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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賴文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林秀合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