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賴林秀合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
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
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
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