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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賴文瑜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董事長已歿,尚有登記董事賴政嘉、賴政延二人,聲請人應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具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董事賴政嘉、賴政延二人如已辭任,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