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董事長已歿,
惟尚有登記董事賴政嘉、賴政延二人,聲請人應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
具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董事賴政嘉、賴政延二人如已辭任,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