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與本院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