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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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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滇盈(即郭少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陳滇盈(即郭少玲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