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聲 請 人
江佳儒
林芝禾
陳柔心
劉凌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芬斯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
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
本件聲請為不同聲請人對相對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2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
參照),故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5位聲請人及5筆債權共應繳納5筆裁判費)。
二、提出相對人芬斯塔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田孝文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陳明積欠之工資、預告
期間工資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