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逸涵(即被
繼承人林俊宏之
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俊宏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據本院之
家事事件公告,就有關被繼承人林俊宏之聲請事件,除第二順位繼承人林正義、林碧芬外,尚查有林俊甫、李鳳鳴聲請
拋棄繼承事件,是聲請人前於114年10月2日補正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顯
非完整,仍有再命補正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