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示,請求金額共0000000元,請具狀更正之。
二、
按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上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故聲請人應更正利息之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