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黄韻佳(兼黄哲賓
繼承人)、黄賜隆(即黄哲賓
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黄賜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黄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黄韻佳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債務人黄賜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黄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黄韻佳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