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北市私立馥葆托嬰中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敘明:
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係由甲方:林琬芸,以及乙方: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契約雙方
當事人,現事後發生糾紛,為何
聲請狀是將「臺北市私立馥葆托育中心」列為相對人,
而非將「林琬芸」列為相對人。
二、如欲改列林琬芸為相對人,請更正另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