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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記載「自遲延日起請求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請陳明上述「遲延日」是何年月日?並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