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
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
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