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宏成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
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