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債務人    虞大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8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