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泰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委託聲請人銷售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雙方並簽屬服務費確認單,
惟其未依約給付
報酬,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4日
聲請狀提出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及「服務費確認單」,簽署者均係相對人之代理人所為,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授權代理人簽署之釋明文件,本院於114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授權代理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4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盡釋明其請求之責,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