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姚宏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宏遠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
第三人已收受移轉命令之證明及第三人已實際扣押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同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