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36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59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