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冠榮  
相  對  人  
債務人    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孝煦  
            劉孝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3,95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5,771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