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昱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瑋、呂英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並無與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
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
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
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瑋、呂英招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在案,有
裁判書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故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就
上開金額,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上說明,即屬欠缺
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