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兆宇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
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
本件聲請人為「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俊璋」,各債權人分別主張
債務人積欠股款,其等未獲給付,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其餘1位債權人吳俊璋「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
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兆宇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