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俊璋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