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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練瓔慧、簡裕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查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8日聲請狀證物二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計息日為114年6月29日,請求事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7月30日,請釋明之,如有誤,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