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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債務人    練瓔慧  

            簡裕霖  
一、債務人練瓔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7,82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練瓔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簡裕霖給付之。
三、債務人練瓔慧、簡裕霖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